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合肥出台新规 小区车位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房天下  作者:房天下  2018-01-18 10:52

原标题:合肥出台新规小区车位不得向非业主出售

1月16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

为了保障业主需求,通知要求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按照要求,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此外,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当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据悉,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来源 中安在线)

标签:合肥车位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